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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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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论文] 钱钟书的《围城》和米切尔的《飘》都是为人所津津乐道的经典作品,它们也都曾因为是否可以由他人利用原作品角色(方鸿渐、斯佳丽等)撰写续集而引起纷争。米老鼠、唐老鸭、哈利伯特、《茶馆》中的秦二爷等都是令人不能忘怀的经典角色,但这些虚拟角色也曾导致引起了如何虚拟角色商品化利用的矛盾。咋一看,上述两类现象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实际上,二者都涉及到了如何对作品中的角色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作品中的角色未经权利人同意被其他人写入到续集当中,作品中的角色未经权利人同意被应用于产品或者服务广告之中,这些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其属于什么类型的违法行为?如何予以救济?要弄清楚这些问题,必须首先明白什么是角色。作品中的角色,是指漫画、小说、戏剧或电影等著作中虚构的人物、动物或者其他生物,乃至于机器人。通常来讲,这类角色的首要特征是虚拟性和独创性,其不同于现实生活中体现具体社会关系的真实人物。对于作品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拟从作品角色的保护途径、作品角色和真实人物的姓名肖像等个人形象的区别、作品角色和演员肖像权的区别三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一、作品角色的保护途径
1.著作权
在我看来,作品角色并不一定必然会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比如周星驰早期在《神雕侠侣》中扮演的卫兵一共在整部剧中仅仅出现了四个镜头,这样的角色如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角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必须是该角色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即必须是作品中的典型角色。因为作品的典型角色能够反映作品的精华,是作品独创性最简约的表达。例如,提到孙悟空,我们很容易联想到西游记;提到张飞,我们很容易联想到三国演义,甚至于我们能够立即想起和这些角色相关的情节。独特的描述能够使一般人产生联想,从而对角色的使用就达到了通过作品角色而达至作品情节的效果。正因为如此,未经授权的续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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