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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循WTO“透明度”原则下的行政权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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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有关政治的法治化困结,在WTO规则“主要是行政法上的规则”(1)的对接要求下,使原有的行政行为对自身限制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无法律即无行政”的要求(2),与有法律而不依法行政,以及甚至有行政而无法律的现状的差距,使观念在现实基础上的转变当然是困难的,然而同时应该发生的是现实基础在观念上的差距变化虽然存在必经过程,但十分的努力以求改变是必然的。现在加入WTO已完成的现实形势会不会形成一种强力的催化已不是讨论的问题,而是这种改变的必然已是刻不容缓,因此,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应该是首先找到解决这种差距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从而在规则上完成对接,而不能等待观念的变化(已无必要)。其中对于“透明度”原则而言,是首当其冲的,也就是WTO做为“行政法上的规则”的最主要手段之一,就是为达到在国际贸易间建立一个可预测的和自由经济和法律环境的目的,要求各成员国在贸易管理方面达到一定的透明度。这对于我国现有行政管理体制而言,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这一原则所存的内在的实质性要求,不是在于“办一个官方刊物公布制定的法律、法规”这样容易办的事,而是在于我国现有行政管理方式多是采取易变的、零散的、多样的手段,其中多数是以不公开的文件指示、批文、甚至口头命令等方式进行的,这一套管理方式的“灵活性”的难以捉摸,是行政权力尚未完成自我约束的规范性的表现,也就是政治的法治化尚未形成,因此,困难和必须尽快解决问题都是客观的。当然,对本文而言,仅旨在找出差距和试求解决上做出探讨。一、透明度与权力制约凯尔森说:“政治权力就是被承认为法律的强制性秩序的实效”。(3)但这种强制性秩序尚未完整下的效果,就可能是政治权力在漏缺和不规则状况下的任意所为,而最基本宪政制度确立的权力的权威即使是在这种状况下同样是不容否认的,其强制性的不容置疑所致的破坏性(对法律秩序),是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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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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