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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理解与司法适用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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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毕业论文]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新增的内容。我国刑法这一规定,是我国治安形势在立法上的必然反映,是与邪教组织组织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刑法第300条的规定和“两高”《解释》,是正确认定本罪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作斗争。还有较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探讨。一、邪教组织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在建国之初把一贯道等会道门组织活动作为反革命行为进行打击。在1979年刑法典中,也设立了组织、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但未能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现行刑法第300条首次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1999年10月23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打击邪教提供了重要的大政方针,“两高”也先后制定出《解释(一)、(二)》,笔者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两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出邪教组织一般应具备五个特征。笔者理解,“一般应具备”是指具备或基本具备,而不能理解为只需具备这五个特征中的某几个特征。特征一: 邪教组织为了将自己荒诞不经的学说和信仰传播于世,经常会采取冒用合法宗教和气功的手段,编造治病救人的谎言,蒙蔽群众。由于我国与西方在对待邪教组织的政策和法律上差异,西方宗教学理论大多把“邪教”视为宗教的一种,设立“邪教”在西方并不违法。但邪教组织的活动触犯了法律也会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在我国,法律只保护正统宗教,邪教组织成立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我国始终认为邪教不是宗教,只是一种邪恶的说教和势力。因此,在我国邪教组织无不是冒用合法宗教、气功或其他之名来欺骗人们,逃避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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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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