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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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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既普通又含混的命题,普通是因为每个人都能大致说出法律的几点特征,含混是因为没有人非常清楚它的含义,事实上,这个命题一旦被穷尽,法学的研究和应用也可能就此完成了历史使命,将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所以人们始终在根据不同时代的实践,因着不同的理论先导,不断地思考回答着这个问题。其中,本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N.MacCormick)和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Ota.Weiberger)在其论文合集《制度法论》中提出了法律是一种“制度性事实”的观点。他们的努力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试图超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论”, [1] “建立一种兼有规范主义和社会现实主义的新理论”,[2] 即既要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从而完善而灵活地发挥工具性作用,又要揭示法律规范背后的社会事实,以促进法律日趋正当。在此基础上,他们创立了制度法学派,使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入一个新的境界。严格地说,由于时间尚短,拥趸尚稀,他们的主张还不足以形成一个学派,但将法律概括为“制度性事实”的思想,在当代却极大限度地接近了科学本身揭示真理的能力,所以无论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对他们自己定位如何,都不影响我们对这一思想的借鉴以及创新。
一、法律就是制度
按照当前对“法治”的普遍理解,法律首先是一种制度。所谓“制度”通常是指容纳人们的组织、机构,或者是指相对稳定的规范、行为模式,但在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主张的制度法学中,“制度及其实例并不是作为独立的客体存在于世界上的,它们存在于规范或规则的背景中,并为着规范或规则而存在。这些规范或规则各自对人在社会背景中的行为赋予意义、使之合理、加以调理甚或予以认可”。[3] 魏因贝格尔的分析认为制度应具有如下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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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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