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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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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文] 摘 要:宪政实践以来获得了制度空间的联合行动的形态包括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和意见表达。联合行动的权利在逻辑上应该并且宪政国家的实在法也实然地将其作为人权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当然的权利,这取决于联合行动权既是主权者对抗政府、回复其主权者地位的权利,也取决于联合行动权对民主的缺陷所具有的补救功能。 关键词:人权,联合行动权,宪政,当然的权利 引 言 人在两个向度上展开其社会关系,即相对于他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相对于政治国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人在构建这两个向度的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行动(行为),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与他人联合进行的。在托克维尔看来,“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1] 这一识见堪称卓越。因此,人权理论不仅应该关注个人行动中的人权问题,也应该同样地关注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 人类学家的研究表明,在人类生活的原始社会时期即已存在着结社。[2] 但显然只是在进入近代社会以后,联合行动才获得了其制度化的空间并相应地对人类生活发生着巨大的影响。到了二十世纪后期,更是发生了世界性的“结社革命”。 迄今对联合行动的论述,主要是针对作为联合行动的形态之一的结社,而少有对包含了其他形态的联合行动的总体论述。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阐述的联合行动即是结社,[3] 马斯泰罗内在论述欧洲民主史时生动而详细地叙述的是人民结社运动与民主的关系;[4] 中国学者或者在世界性的“结社革命”和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对结社(“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做了卓有成效的研究,[5] 或者是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对结社加以论述。[6] 这或许是因为结社是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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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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