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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机制的有限责任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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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论文] 摘要: 从商法的视角看,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投资者才享有纯粹的有限责任。这里的投资者类似于法律上的一种特定的“身份”,这种身份需要一系列相关的行为规则去维系,违反了相关的规则,其纯粹的投资者身份就受到弱化,有限责任作为一种分担商业风险的机制主要是通过维护投资者的“身份”而发挥作用的。本文首先抽象出抽象意义上的投资者的概念,借以建立纯粹的投资者——纯粹的有限责任模型。在这一模型的基础上,作者分析了有限责任的可契约性、有限责任在形成法律人格方面的作用以及有限责任发挥作用对市场机制的依赖。有限责任模型的演变。
关键字: 抽象意义上的投资者 有限责任机制 有限责任模型 法律责任的事后性
一、有限责任与抽象意义上的投资者
有限责任在公司法上一般指的是股东的有限责任,而非公司本身的有责任。[1]公司本身应承担的责任为独立责任和无限责任。[2]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只依其投入公司中或其认缴的资本额为限承担责任。从股东作为投资人的立场来看,股东以其投入公司之中的资本数额为限承担其投资风险,这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应有之意。[3]实际上,如果我们抽象出一个抽象和纯粹意义上的投资者概念,并试图采用一种投资或投资人的视角的话,就会发现不仅仅是公司中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其他投资者同样享有;有限责任也不仅仅是公司法的特色,而是大多数投资行为所共具的特色。[4]从融资的角度来看,公司的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产权性融资,这是公司股东投入的,是公司设立的先决条件;另一种是债权性融资,这种融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同属于公司的资本,因而公司债权人也是公司的投资者。[5]而且,根据一种广义的资本概念,以工资或薪水分配公司赢利的公司雇员也被认为是以其人力资本进行投资,他们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拥有公司的股份。但事实上,公司雇员不符合我们这里所说的纯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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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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