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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毕业论文]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证明负担分配扩大化,并与实体法的规定不一致、对司法认知法则、自认法则、推定法则、举证妨碍法则的规定有矛盾等,应在民事证据法立法中加以解决。 关键词:民事证据;举证责任承担;自认;推定;司法认知 证据,被称为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在民事证据立法全面展开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该解释总结了目前现有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的经验,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尤其是举证时限、庭前交换证据、自认等规则,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也为制定民事证据法提供了有益的资料与经验。不可否认,该“规定”具有许多称道之处,无论从体例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有许多“亮点”,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但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探讨。在此,笔者认为,在我们的未来民事证据法立法中,如果能够正视这些问题,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 一、 该“规定”超职权“立法”,有可能造成国家法制的不统一 该“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条“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将证明负担(举证责任)分配扩大到了极限,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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