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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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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的论文] (二) 在我看来我们可以信心十足地认为是相当成功的现代宪政发展阶段,存在于对国会贸易、征税和其它相关权力的宽泛解读;这些成就只是20多年前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取得的,此前最高法院曾对以州自主权的名义限制联邦的主张抱有同情。 为什么最高法院控制联邦权力的努力完全失败,而今人带着不可置信的眼光看待诸如“禁止童工案”[1]、“卡特煤炭案”[2]或者是撤消《农业调整法》的决定[3]?答案无疑部分在于现实生活的简单事实及其对现代国家所必需的权力所产生的共识。但这些判例不还具有另外一个特征么——这个特征具有真正的重要性:最高法院不能对施加在国会身上的对州有利的限制阐明适当的分析,因为各州代表——在参议院建立在平等代表的基础上——控制了立法过程,并宽泛默认了受到审查的立法。 同样正确和重要的是,法院所肯定的某些原则明显缺乏中立性,例如在联邦权力对劳工产生不利影响的时候维持之——适用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时候就是如此,而在联邦权力被用来帮助劳工时则撤消之。在这个方面,和当今立场的对比是十分显著的。维持《瓦格纳法案》(Wagner Act)和维持塔夫特—哈特列(Taft-Hartley)法案是同样的权力依据,后者对州自主权的侵越更为深远,但带有瓦格纳法案所不具有的劳工限制。 我必须承认我认为有趣的一个问题是究竟是否存在任何中立原则,用以和流行原则对限制的完全放弃相比更有限的方式标识国会贸易权的界限。既然罗斯福总统准备在任何基础上妥协,只要准许实现其计划的实质,1930年代的立法似乎完全可以接受法院在危机如此严重之前所能设计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可以适当根据需要维持政府行为。我并不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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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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