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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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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时,这种局面屡见不鲜-竭尽全力查明的贪污、受贿行为,却因被告人一句“所得用于工作上的招待了”,而无法认定为犯罪。因为检察机关往往难以甚至无法找到证据证明“用于招待”的事实并不存在。对于贪污受贿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法律难道真的束手无策吗?翁晓斌、龙宗智两位学者提出了新思路-罪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应当允许有限制的罪错推定从而赋予被告人某些方面、某种程度的举证责任,这种证明方式和证据制度就是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是诉讼制度和证据法较发达国家认可的一种普遍实践。它主要针对某些难以证实的犯罪或者犯罪中某些难以证实的情节。 设立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利弊权衡下不得已然而又是十分必要的策略性选择。设立这一制度,可以实现既不冤枉无辜又不放纵犯罪的司法目的,也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省和合理配置,对解决目前职务经济犯罪中的某些问题意义尤其突出。 刑事诉讼的关键是证据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对人权保护的强化以及刑事犯罪中智能性因素的增强等原因,侦查取证的难度增大;另一方面,我国证据制度的某些方面还未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刑事诉讼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呈现出某种程度的不适应,因而对诉讼证明造成一定困难。如对刑事诉讼证明中的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我们因对其认识和把握不足而难以充分运用。本文拟探讨这一问题,以利丰富证据理论,促进司法实践。 一、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理 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推定的基础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这样的常态联系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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