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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命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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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毕业论文]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为大多数国家宪法或刑法确认并反映到一些国际法文件中,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立法对罪刑法定原则长期付之阙如。新刑法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经验的同时,顺应时代潮流,废除了类推制度,并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科学的明文表述,这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及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均具重要意义。
关键词
罪刑法定;现行刑法;新刑法
引论: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1979年颁布的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取消了类推制度。本文拟就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语义指,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或者反过来说,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对其定罪处刑。贝卡利亚将其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费尔巴哈解释为:“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学界有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刑法就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①。诚然,中国奴隶社会的刑法本身是为了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制定的,单从这层意义上讲,认为奴隶制刑法即存在罪刑法定原则似无不可。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按照这种标准,奴隶主专制制度下的奴隶制刑法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封建制刑法均不存在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可以溯及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公权、放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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