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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论 文 摘 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的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基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的行为,基于此,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更为妥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的行为。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创制以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罪名确定、本质特征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直接影响了该罪在打击、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方面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特征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说法很多,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主张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即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这一行为。而这一客观要件应具备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距巨大,然后是本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行为。第二种观点主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或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或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的行为。论者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句已表明了此罪的基本要件,即(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或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法条所写‘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工作程序,决非实体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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