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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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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四种方式。文章对四种方式的含义、特征、要求进行了论述,并着重围绕着提审、指令再审和抗诉中有争论的几个问题,如在什么情况下提审或指令再审、谁有权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指令再审的下级法院如何界定?以及对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法院是否必须受理和审理、可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等等,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采用一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中的重要一环。没有一定的方式提起或者采用非法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便无法启动,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便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加以纠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 一、决定再审 刑事诉讼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是决定再审方式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决定再审方式的法律特征是:首先,这种方式只能发生在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作出的再审决定。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各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再审加以纠正。但不同的法院提起的方式不尽相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采用的是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方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则只能采用由院长提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方式。在实践中,尽管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提审或指令再审决定时通常均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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