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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论文] [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而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是打造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对规制行政不作为进行了探讨,提出建立、健全行政组织法、公务员制度和监督制度;同时,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建立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
[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构成要件 法律规制
一、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地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只是在有关条文中规定了某些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态。但是,立法上的模糊并不意味着理论研究的滞后。事实上,伴随着行政不作为理论研究与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行政不作为理论的研究也日益完善和充实。
从理论层面上说,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有十几种观点之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可能履行拥有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1]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2]也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3]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行政不作为下了不同的定义,或从法定职责出发,或从内容、程序或行为形式上的作为义务出发,或以特定的法律义务为标准界定行政不作为等。总之,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出发,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行政不作为的内涵。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行政不作为”界定为: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义务的违法状态。依此定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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