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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 自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学界一直呼吁将确认判决纳入立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施行以来,确认判决被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虽然理论、立法与实务皆对确认判决投注关切的目光,但这并不表明对其有清晰、完整、正确的洞悉。随着行政诉讼法修订讨论的不断升温,确认判决将由新的诉讼法典所规范已是必然。此时,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确认判决进行反思、整合与重构不可或缺。本文拟通过对行政确认判决相关理论的分析,澄清当前存在的谬误,一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关注,并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建言。
一、确认判决之再认识
所谓确认判决,是指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确认被诉之对象合法、有效、无效或违法的判决形式。尽管确认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确立较晚,而且其赖以存续的法律基础远不及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等其他判决形式深厚,但其被关注的程度却超越其他判决形式。观察当前有关确认判决的研究,虽然不少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较难发现对该判决的本质有见地的观点,这一现象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造成司法实践上,导致确认判决经常被误用,甚至被滥用。由此,对行政确认判决的再认识,或者说重新认识,是展开讨论的前提。
确认判决不同于确认之诉。确认判决是一种判决形式,是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司法判断,而确认之诉则是一种诉讼类型。通过确认判决,司法权对既已存在的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违法抑或无效予以宣告,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或存在与否给予确认。它既不赋予权利、也不课予义务;既不创设法律关系,也不消灭事实,仅仅对发生的争议加以澄清。透过此种判决形式,行政主体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违反法律,并自觉纠正;借助此种判决,原告可以进一步获取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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