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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劳动法的两点看法

[法律论文库]    一、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是否适用劳动法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我国现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是我国劳动法对其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因此,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只有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才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该条的理解,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不少人认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适用劳动法,应由其他民事法律调整。但是笔者认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应当适用劳动法。首先,从该条内容上看,《意见》只是说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并没有说“未形成劳动关系”。从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即适用劳动法,而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则要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才适用劳动法。立法者对不同主体的不同规定,说明了“未形成劳动关系”与“未建立劳动关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可能没有建立,但却已经形成。其次,从该条后半句来看,“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可以”二字意味着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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