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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为何难红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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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科学发展观论文]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无论从保险意识、业务数量、保费收入和保险技术上说都处于较低的水平。1999年,我国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但至今购买该险种的事务所在全部会计师事务所中所占比例很低,仅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的参保比例稍高。在参保的事务所中,所缴保费仅占其业务收入的1%左右,而世界著名四大会计公司每年缴纳的保费达到了其业务收入的8%。可以说,我国现阶段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广,保障程度偏低。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中介行业,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审计业务内在的性质、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及执业人员水平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审计失败的风险。一旦出现审计失败,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面临着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威胁事务所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按照国际上惯常的做法,会计师事务所往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来分散审计失败所导致的风险,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也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险种。 造成我国会计师责任险发展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除了与一般保险的相同要求外,责任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明确的规定,因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对于赔偿责任的大小,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可以援引。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一般只支持直接损失的赔偿,因而,目前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相当有限的。 二是从实务操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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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jf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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