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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寿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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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论文] 内容提要:保险公司拓展多元化产品销售方式的过程中,积极开展与银行、邮政等机构的业务合作,但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即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很少,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开展业务合作可以充分挖掘对方销售渠道的潜力,充分利用彼此庞大的客户资源,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降低经营成本等。保险同业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要解决好制度安排与流程设计问题,业务培训与IT平台支持问题,利益分配与激励考核问题,只要兴利除弊,保险同业之间的合作一定大有作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保险乃至金融理财需求不断走向多元化,单一金融产品、单一金融产品销售方式已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保险公司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积极拓展多元化保险产品、多元化保险产品销售方式,但保险公司更多地将关注的目光投向银行、邮政等机构,忽视了同业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巨大优势和潜力。 一、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一)可以充分挖掘双方销售渠道的潜力 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市场刚刚起步,保险公司在拓展多元化销售方式时主要着眼于与银行、邮政等机构的业务合作,但目前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等机构业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还十分有限,合作环境不容乐观。 保险同业之间加强合作,相互代理业务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前者拥有4357个机构网点,直销人员26446人,代理营销人员65000人;后者拥有县以上销售机构4800个,城乡代理网点52500个,业务员60多万人。由于两者都拥有丰富的网点资源和庞大的业务员队伍,若彼此之间进行业务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前各保险公司为争夺有限的银行、邮政网点资源竞相提高手续费的局面。况且两者之间营运原理、业务流程相同或大体相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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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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