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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保险税制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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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以后逐步建立起来,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导向。为了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业保险提供了较多的税收优惠;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如返还性人身保险等险种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这也是世界各国对保险业征税的一个共同之处。一、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L、营业税。与其它金融业一样按8%的税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全部保费收入。实行分保业务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2.企业所得税。中、外资保险公司适用不同的税法,中资保险公司适用33%的税率,外资保险公司适用15%的税率,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对农业保险合同免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只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免税。二、改革现行保险税制的必要性我国保险业由于起步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1999年,我国保险深度为 1.7%(全球平均为7.52%),世界排名第58位,保险密度为13.37美元(全球平均为387.3美元),世界排名第73位,发展水平还很低,还不足以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国家应扶持其发展。但是,自1980年11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税收体制存在严重弊端:一方面对保险业一直实行高税赋的政策,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中、外资保险公司适用的政策法规不完全一致,不利于公平竞争。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人保公司适用55%的企业所得税,太保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成立于特区的平安保险则为15%,同时征收5%的营业税,15%的固调税;1997年初中资保险公司统一为所得税率为33%,但营业税相应地从5%上调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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