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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轨国家如何防范金融监管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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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论文] 转轨国家普遍存在着两种现象,一是腐败行为蔓延,二是金融秩序混乱。两种现象之间的连接点则是金融腐败,首先是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腐败现象。
中国作为转轨国家,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金融腐败现象,而金融监管中的腐败现象也同样更显突出。
本文以中国为例,归纳在转轨过程中,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腐败现象及其危害,并探讨防范这些腐败现象的途径和政策措施。
一、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腐败现象 根据“主权在民”的原理,金融监管是社会公众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赋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特定的权力。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授权代表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维护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与相对稳定。就我国而言,目前行使金融监管职权的政府部门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监管当局在依法获得金融监管职权之后,便拥有了对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机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垄断”权力,但往往同时也拥有了对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行干预的可能。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权力,如果其内部缺乏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那么腐败就不可避免地随之产生并泛滥。 所谓“腐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其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权谋私”。腐败现象往往发生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交合处。公共部门的官员为了牟取私利有时会向私人部门索贿或寻租,而私人部门的某些利益集团或个人为了获取超额利润有时也会主动向公共部门的官员施加影响或贿赂,从而实现权力与金钱的交换。 在转轨国家,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腐败现象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审批特权寻求“腐败租金” 在转轨国家,由于计划经济的体制惯性,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对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依旧实行十分严格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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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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