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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建立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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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暴论文] 2001年1月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新协议首次将风险范围从信用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强调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并分别提供了从简单到高级的一系列风险衡量方法,更加合理地确定一定资本额对应的风险资产额。新资本协议鼓励各国银行采取IRB法(内部评级法),对每个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转换为对未来潜在损失量的估计值,以此构成确定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法时,必须在经营理念、组织体系、管理手段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实行改革,以满足最基本的条件。 新资本协议计划在2002年正式发布,2005年开始实施,并安排了三年过渡期。这对于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的国内商业银行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人民银行也初步确立了在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力争按照“内部评级法”实施资本监管的指导思想,引导商业银行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自己内部评级体系。 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现实意义 1、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适应新的监管要求的必然趋势 新协议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如同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的银行经营与管理的“ISO标准”,只有满足了这一标准,商业银行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与发展。 2、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提高银行核心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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