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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金融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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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论文]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一方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和对其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另一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能侵犯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律上的双向约束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金融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时候,必须以恪守法律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为前提。为了确保监管执法行为的规范,笔者以为当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检查行为应当依法规范
执法检查是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监督管理对象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检查、监督行为。1一般检查规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其派出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且,如果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还应当进行回避;询问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取证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构负债人总、分、支行行长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3执行有关纪律。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检查纪律,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吃、拿、卡、要,不得循私枉法,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夸大或者缩小违法事实等等。
二、处罚行为应当规范适当
处罚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被检查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并执行处罚决定的行为。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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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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