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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实行非保护价贷款“三金”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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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论文] 摘要:分析农发行非保护价贷款管理的实践,落实“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必须对“三金”加以细化和量化,增强可操作性,才能实现安全性与效益性的有机结合。
一、“三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农发行基层县支行在非保护价贷款管理中,为落实“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应对各类风险指标实施量化管理,并在“三项资金”上予以体现。具体包括:对企业落实非保护价政策,要求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作为启动资金,使银企双方在预期销、效的实现上达成利益一致;按风险评估情况缴纳风险保证金,在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风险保证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专项用于弥补信贷资金损失;在销售盈利中提取非保护价经营基金,逐步扩大企业的自有资金规模,减轻企业日后开展非保护价业务的融资压力和成本。通过建立“三金”制度,形成以保证金担保为主体,灵活运用资金杠杆和信贷杠杆,完善的县级支行非保护价贷款风险评估、预警和补偿机制,逐步提高县级行在非保护价贷款管理中的自主程度,以及企业使用贷款的良性循环体制。
二、“三金”制度的可行性
(一)法律法规上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保证金担保获得了承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规定,可以看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保证金担保的肯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具有担保的效力,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三金”制度在资金来源上的可行性。
尽管企业财务状况困难,但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经农发行和企业共同努力,拓宽融资渠道,资金来源是可以落实的。自有铺底金可用职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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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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