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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本科毕业论文] 就在2003年岁末的大门即将关闭之际,没有任何悬念,三部银行法顺利地通过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从那时开始,银行混业经营这个话题就再次成为业内人士广为关注的焦点.有人说,这意味着在法律的空间内,混业的闸门正在徐徐打开,而金融业期待已久的混业经营也将告别暗箱操作,走向一个必然的轮回。 混业——分业——混业的历程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分业经营是从机构职能方面理解的,指的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自然,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是相对而言的。按照这样的标准,西方国家的金融体系可分为两块:一是大陆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20世纪至今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等,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转变。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事实上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尤其是1992年之后,各行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并且开始兴办“三产公司”。但是实践证明,在无法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在证券、保险业恢复经营之后,为控制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随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也构筑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应该说,在一定时期内,这种业务相对独立的分业经营和监管方式,保证了我国金融业的顺利发展。但是,分业经营也直接导致了资本运行效率的降低,监管成本的加大,在国际金融集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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