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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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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论文] [摘 要] 证券分析师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该定性为侵权责任,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考虑借鉴“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减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同时通过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和规定免责事由,以保护证券分析师的合法权益,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 证券分析师、第三人、民事责任
证券分析师在我国又称为股评师、股票分析师,他们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通过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在引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规范证券市场运作、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ST中科、银广厦、蓝田股份等造假股股价疯涨的背后,确有一些证券分析师在其中推波助澜。为此,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分析师的监管。
证券分析师因其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呢?《证券法》和《暂行办法》均未对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作为补救,《通知》在第7条中规定,“投资者或客户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该如何具体界定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呢?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界定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价值
何为证券分析师呢?笔者将其定义为:证券分析师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走势及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网络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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