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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论文] 内容摘要:在商业活动中如何界定商业行为的诚信边界是提高商业诚信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本文以契约理论为分析框架,从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两个层面,分别探讨了完全契约下和不完全契约下商业诚信的边界问题。最后对建立商业诚信的治理机制进行了简要评析。 关键词:道德领域的诚信 法律领域的诚信 不完全契约 治理机制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的两种解释 所谓契约,是有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查士尼丁,1989)。契约概念是新制度经济学中十分重要的概念。契约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组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局限条件。克莱因说:“契约是一种通过允许合作双方从事可信赖的联合生产的努力,以减少在一个长期的商业关系中出现的行为风险或‘敲竹杠’风险的设计装置”。而张五常的解释则是:契约是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的某些承诺。 制度经济学将契约分为完全契约(completecontract)与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完全契约就是契约条款详细地表明了在与契约行为相应的未来不可预测事件出现时,每一个契约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风险分享的情况、契约强制执行的方式以及契约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而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在签约时要顾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意味着在契约中总有一些未被指派的权利和未被列明的事项,即“事先无法囊括所有或然事件的契约”(威廉姆森)。这样的契约就是不完全契约。很显然,完全契约是一种理想状态,不完全契约才是一种经常态。 本文认为,上述划分是从契约整体而言的。进一步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任何一个契约中,实际上既有完全契约的部分,也有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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