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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的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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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论文] 中国的村民自治:被赐予的民主
1980年2月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村出现了中国的第一个村委会,这个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完全是一群农民自发行为的结果。当时,实行联产承包后分了土地,原来的大队、生产队这两级农村管理组织瘫痪了,村庄里的“公共事务”无人管理,出于自我管理的需要,农民仿照城市的居民委员会选出了自己的“村民委员会”。当时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对农民的这一创造显示出极大的兴趣。两年后,在彭真的主持下把村委会写进了修改后的宪法。江泽民执政以来,上层权力高度集中,政治体制改革被搁置,但是村委会选举却方兴未艾、独领风骚,为政府赢得了不少赞誉。陈锡文认为,村级民主制度是农村改革的三项伟大成就之一。[1] 美国的卡特中心项目主任罗伯特·帕斯特说:“我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观摩过选举,但从来没有看到过哪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如此认真地做这项工作。”[2]美国共和党的智囊库国家共和研究所形容村委会选举是国家迈向更民主的政府的重要一步。[3] 美国总统克林顿1998年5月访问西安时,也在演讲中将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称为“自由的微风”。观察中国的问题,如果事事局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这样的制度框架,很可能会发生偏差。在村民选举这一问题上,如果稍微扩展一下视野,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政治状况,就会发现,上述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和赞扬可能过于简单化了,村民自治的“民主”内涵值得重新审视。
当海内外对异军突起的乡村民主赞扬声不断的时候,一些学者已开始提出不同的看法。毛丹认为:“关于乡村民主,过于拘守流行的制度主义框架,偏重于制度文本分析,可能产生过于乐观的结论。......农村的自主制度是国家给予的,实质上,国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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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m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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