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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对等契约与地权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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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论文]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是非市场化的行政性契约关系,契约双方地位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与相称。土地的所有者集体在契约关系中居优势地位,主导着契约关系。这种不对待等的契约关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当然也有不菲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随着制度环境的改变,逐渐显化,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地权改革势在必然。本文先分析土地承包契约的性质、规制,契约存在的合理性和代价,再分析了不对等契约存在的条件、必然性和优势已经不存在了,最后简要地分析地权改革思路。
关键词:不对等契约 地权 改革 规制结构
家庭承包经营制以其特有的制度效应,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正因为如此,作为一种较为成功的契约安排,其性质和规制结构往往因其突出绩效没有引起足够地重视,只看到了其合理性和节约外部缔约成本的一面,而很少注意因契约环境的变迁,其内部管理和磨擦费用显化的一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契约关系的性质与规制结构
对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来讲,只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契约安排,一是市场型契约安排,一是行政性契约安排。从土地承包契约二十多年的执行过程来看,明显属于后一种。
1、单边定价刚性。在农民与集体经济鉴定承包合约时,承包款或者说统筹提留的高低由集体说了算,农民不存在讨价还价的,同时提留统筹具有刚性下限,只能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这只是对土地的一种“间接定价”而已。因为契约所规定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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