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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审计论文] 注册会计师作为现代社会的经济警察、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其作用的发挥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减少财务报告舞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独立的第三者,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客观地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循职业规范,与企业管理当局共谋或者由于重大疏忽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要对外部第三者因信赖虚假或误导性财务报告而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需要解决好注册会计师的归责原则问题。因为,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对于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等都有一定影响。
一、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过错是侵权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以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责任的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侵权法中,判断过错的标准是是否达到“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侵权法中通常以虚拟的理性人或者称为“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来加以判断。这个理性人受过一般的教育,具有一般的知识技能水平和道德水准。理性人的行为标准既高于容易出错的普通人,又低于基于职业原因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的专业人士。理性人的标准是一个客观的标准,这一标准是把被告的预防行为与一个理性的人在相同情况下可能会做到的事加以比较。Pearson法官1958年在Hazellv British Transport Commission指出,“所谓过失,就是从事了一个理性人在该种情况下不会从事的活动,或者不从事一个理性人在该种情况下会从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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