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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策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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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形象论文]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见证者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的一项侦查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查明案情、揭露和证明犯罪事实。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普遍的证据来源之一,几乎任何案件的侦查都要询问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人证言为法定证据之一,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成为定案的证据。由此可见,询问证人并顺利获得可靠、有力的证人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情,直至正确审理案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询问证人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侦查行为。各国法律对证人作证方面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有一点,就是关于拒绝作证权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如统一后的德国于1994年10月28日修改颁布,1994年12月1日生效之文本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第53条,专门对于这一权项作出详细说明:从个人方面讲,主要是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血亲或姻亲者有权拒绝作证。从职业方面讲,主要是神职人员,被指控人的辩护人和律师,专利代理人、财会师、已宣誓的查账员,税务顾问和税务全权代表,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和助产士,对于在作为心灵感化时和在行使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事项有权拒绝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询问证人》我国法律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前述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有特殊官员身份者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某些人还可以以职务上、业务上的保密和亲属关系为由拒绝作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一些国家的道德伦理观念和特权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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