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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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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论文] 前几年,税收筹划还是新生事物,如今,人们对税收筹划已耳熟能详。随便翻开一份财经报刊便可见到相关文章,中介机构举办的税收筹划学习班十分火爆,税收筹划专业也已走进大学学堂,成功的税收筹划案例一个接着一个。在许多地方,税收筹划已成为税务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和发展方向。税收筹划在给纳税人带来实惠的同时,也给中介机构带来了丰厚的利润。然而,税收筹划毕竟还在起步阶段,对税收筹划持有偏见的人不在少数,由于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带来的法律纠纷现象也时有发生。当前,税收筹划的误区主要有三: 首先是认识上的误区。 人少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持这种观点的多为税务官员,他们把税收筹划说成是“皇帝的新装”,在他们看来,“税法对每个税种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征收标准、征免税规定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征与不征,征多征少,只有一个结果,税收不可以筹划。”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他们反对税收筹划,有的税务局甚至发文明令禁止中介机构举办税收筹划学习班,禁止中介机构开展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偏见严重制约了税收筹划业务的开展。而今“税收不可避免,但税收可以筹划”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比如,原税法(国税发[1994]132号及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不纳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转让时按规定纳税,如果转让价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原价,应按转让价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差额确认所得,如果转让价低于原价,应按接受捐赠时的原价确认所得。从表面上看,在接受捐赠资产的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上,征与不征,如何征,规定得都十分明确。但如果纳税人改变一下纳税方案,则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也可以不纳税。首先由捐赠方将非现金资产按市场价销售给对方,然后捐赠方再将取得的货款捐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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