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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行使纳税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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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毕业论文] 目前社会上正在掀起关于纳税人权益的大讨论,但是在纳税人的定义上必须澄清几个概念,这样才能使广大消费者真正理解自己与国家税收之间的关系。从而建立起正确的权益观念,认识到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为了满足人民的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人民需要的基本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的,这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人民利益最大化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基本原则,为人民的整体利益服务是政府的天职。人民要找回做主人的感觉,主动行使监督权。这里我们首先向敢于挑战财政局的那位村官致敬,他是唤醒和行使这种至高无上的监督权的先驱。一、税法和经济生活中的纳税人的概念有所不同。中国的税收制度中习惯上定义的纳税人和经济生活中的“纳税人”的概念有所不同,仅从税法角度出发谈纳税人,其定义为:“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重点强调的是直接缴纳税收款项的人(代扣代缴除外),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法人纳税人是指按照法律程序设立,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行使经济权利并因其行为而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主要指企业等经济组织。自然人纳税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从税法角度说,各人直接交纳了因为经营而须交纳的税款或个人所得税税款,他就成为了税法上的纳税人,即便没有达到须纳税的收入和所得的数量标准,也被税法定义为纳税人。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不再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税法角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只能说不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如果农民还缴纳或涉及其他税收(如车船使用税等),他们照样是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人。在经济生活中的“纳税人”,实际上应叫做负税人,应该理解为负担了税收款项的人。人们通过购买各种产品而负担了包含在产品价格之中的税收,只要人们购买商品也就负担了税收,就成为了经济意义上的“纳税人”。最为典型的是具有转嫁性的间接税,如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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