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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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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金融论文] 本文通过对世界上几十个国家转让定价税制的比较分析,找出其中差异,以期为研究和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提供参考与借鉴。
各国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通过对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发现,各国转让定价税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差异:
1、关联关系主体范围的界定不同。按照各国关联关系主体界定范围的宽窄,可以划分为四种情况:①少数国家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个人。如加拿大将关联企业的认定拓展大个人,即关联自然人,将所有被血缘、婚姻或养育关系联结起来的个人均认定为有关联的人。英国也将个人实体纳入到关联企业界定的范围。②多数国家把范围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如美国、荷兰、挪威、丹麦、印度、韩国和中国等。③个别国家的范围仅限于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如日本。④有些国家则缺乏统一标准。如比利时在关联程度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把最终的认定权留给了法庭,法庭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事实和具体条件,来决定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来认定企业的关联关系。也有一些国家赋予税务行政长官以更大的决定权限,如澳大利亚,在很大程度上,由税务机关直接负责认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2、关联关系认定的具体标准不同。这主要体现在对股权比例设定的差异上,如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控股比例达到50%,挪威等为30%,德国、西班牙为25%,葡萄牙规定仅为10%,便构成了关联企业,而我国规定股权比例为25%.
3、对避税地关联关系处理不同。有的国家对境内企业与设立在避税地的企业进行交易也按关联企业对待,如美国、日本、西班牙等国税务主管当局曾开列各自认定的避税地名单,并规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我国税法及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与避税地企业业务往来均按关联企业认定,只是规定了与设立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可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及追溯期限问题。
4、纳税人履行具体的报告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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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m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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