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论文] 自有哲学至今,哲学的分类问题,就向来被认为是一个思索得较多因而其答案一致性较少的基本的“元哲学问题”①。哲学思想自我构建和思辨魅力自我展现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哲学分类视界的不断变移。自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等开始,中世纪的神学哲学家阿奎那、近代哲学的开创者笛卡儿以及启蒙学者霍布斯,还有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都对哲学分类提出过许多富有原创性、启发性的真知灼见。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现代哲学的学科分类根源于哲学自身演进逻辑所导致的合理分化。哲学的分化过程,也是哲学不断地重新定位的坐标寻索与反思过程。这是一个需要从历史性视野着眼、辩证地对待的现象。
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施太格缪勒以清晰的逻辑,辩证地梳理了哲学分化的两个形式方面的过程和特征。施太格缪勒认定:“第一个形式方面的特征,可以称做是哲学职能上的分化过程。”他进而区分了与这种分化相联系的5种情况:“最初的哲学是把极其不同的各种任务结合于一身的”;“第二,是包含有关通晓人生的指教的哲学”;“第三,存在着这样的哲学,它谋求得到一种理论认识,而且它独立于各门科学的知识或者甚至超越于各门科学知识之外;“第四,我们遇到这样一些哲学体系,它们虽然同样也只是追求理论知识,但是却把任何离开专门科学研究成果的哲学研究作为非批判的研究加以抛弃”;“还有第五种哲学思潮,……在这个哲学思潮里,不仅抛弃了有关实在的先验知识的想法,而且也放弃了对专门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哲学解释的任何努力。按照这种看法,哲学的任务不是总结和概括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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