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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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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历史电教论文] 摘要:吴国的普通民户拥有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并向官府缴纳税米、租米、布、钱等租税。诸如卫士、邮卒、传卒等常备兵种,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土地的金民、羖士等手工业者,在外地求学的贫苦书生(私学),以及因流亡而丧失原有田宅后又重新附籍的农民(还民),则被官府组织起来从事军屯或民屯,并缴纳限米。屯田者所缴纳的限米远远高于普通民户耕种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所缴纳的各项土地租税的总和。 关键词:土地租税 限米 屯田 关于三国时期吴国的屯田制度,陈连庆先生曾比较全面地钩稽梳理传世文献的有关资料加以论述[1]。但由于史料缺乏,很多问题难以深入,例如吴国屯田制下劳动力的来源、屯田劳动者所受的剥削程度,等等,往往只能参照曹魏的屯田制来说明。在已公布的走马楼吴简中,有一些反映吴国屯田制度的资料,[2]本文拟对这些资料作一探讨,以期对吴国的屯田制度有更多的了解。 一、土地租税名目 根据嘉禾吏民田家莂,可知与佃田有关的租税包括税米、租米、钱、布四种。现根据嘉禾四年的情况将这四种租税及其征收标准列表如下,嘉禾五年的变动情况在括号内标出。[3] 土 地 租 税常限田余力田 熟田旱田熟田旱田 税米1.2斛免无无 租米无无4.56斗(4斗)免 布2尺6.6寸(免)2尺6.6寸(免) 钱70钱(80钱)37钱(免)70钱(80钱)37钱(免) “租米”一项所列出的是通常情况下的征收标准,且主要是针对余力田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州吏和复民所佃“二年常限田”,就是按“租田”的征收5.86斗或5.85斗的租米,有的还在总数上另外“斛加五升”。其中,税米、租米入仓,钱、布入库,钱、布也可以折成米缴纳入仓。 关于吴国的佃田制度,笔者已撰写《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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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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