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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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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历史论文] 1983年发现于湖北江陵、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新面世,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更是为汉代婚姻史研究补充了许多新鲜而又真实的史料。本文着眼于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笔者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探索,为汉代婚姻史研究以及汉代与前朝、后世在婚姻立法上的比较研究略作贡献。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归纳起来大致有六个方面,以下将分别论述: 一,禁与逃亡者为婚。这一法令首见于《二年律令·亡律》:“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 。”在这里,“人妻”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按这条律令的规定,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嫁给亡人为妻,甚至于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惩罚,若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记载了一个因娶逃亡者为妻而遭受处罚的案例,通过它我们可以对这条禁令有更清晰的认识,案件的大体经过是:女子符逃亡,诈称未曾傅籍,并“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的依附人口。大夫明将符嫁为隐官解妻,解对于符的逃亡情况并不知晓。后来符逃亡的事情暴露,符、解二人双双被拘执,依汉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因此虽有吏议曰:“符有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当论。”但廷报却答复曰:有关禁娶逃亡的法律已经相当明确,无须再议,“解虽弗知,当以娶亡人为妻论。” 其实有关禁与逃亡者为婚的律令在汉代以前即已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便有类似的内容:“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但秦律与汉律的不同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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