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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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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教育论文] 王明清《挥麈录馀话》卷2称岳飞狱案为“诏狱全案”,其中有两份原始文件传世, 一是此书所载的王俊诬告状,二是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 断案》所载的判决省劄,又在另一《建炎以来繫年要录》卷143中作注。关於後一文件, 笔者最初见到巨焕武先生的《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载台湾《大陆杂誌史学丛书》第5辑第3册。笔者著《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时,将此文件作注,即参考了巨焕武先生 的校点成果。 邓广铭先生所著《岳飞传》(增订本)第370至375页,将此文件全部照录, 作出说明。“上面的引文,虽已将此两书所录文字进行了比勘和校正,但其中必仍有许多 讹误和脱漏,因无第三种书可资对证,大概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考订了”。“秦桧、万俟卨 们在绍兴十一年腊月二十九日对岳飞父子和张宪急忙下了毒手。但加于这三人的,以及秦 桧、万俟卨们打算要加以株连的那些人的罪状和刑名,匆遽间无法炮出来。因此,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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